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能自己从事证券买卖活动的。
证_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拓展资料: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证券从业人员-百度百科
证券投资是一种什么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实物投资一般包括对有形资产,例如土地、机器、厂房等的投资,有时也称为直接投资;
金融投资包括对各种金融合约,例如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金融信托和基金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的投资,有时也称为间接投资。
扩展资料:
金融投资亦称"证券投资"。
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或股权,用资金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
金融投资既是一个领域又是一种方式,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信用的产物。
最早的证券投资可追溯至15世纪的欧洲。
20世纪80年代以来,证券投资已成为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最基本的投资方式。
当一经济主体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筹资方式用以投入实质资产的维持与扩大时,购买证券者成为金融投资者。
金融资产是其持有者对其出售者的股权和债权的凭证。金融投资者通过持有证券,分享证券出售组织利润和股权获得回报
。由于金融资产使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可能,它有助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将其转化为实质生产的投资资金,是动员和再分配资金的重要渠道,因而是发达国家投资的基本形式。
目的
企业金融性投资既可作为公司理财行为,又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多方面的:
(1)通过金融投资,为企业闲置资金寻找获取收益的机会。
(2)通过金融投资,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3)通过金融投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4)对企业来说,金融投资既可用作套期保值又可用作投机牟利。
(5)金融投资还是实现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一家企业或公司的经营是否成功,其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发展,而发展的具体体现包括了向外的扩展,这就是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并进行公司重组。
兼并(Merger)通常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实现对其经营权的全部控制(亦可称吸收合并),或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亦可称设立合并)的经济行为。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资产或是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实现对后者经营的控制权。
兼并与收购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兼并的企业会失去法人资格,而被收购方则通常不改变其法律地位。但两者也有相同之处,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实现企业的扩张发展。
兼并与收购,简称并购,可分为四种方式: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吸收股份式及控股式。我国公司并购以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为主。
企业通过以获得控股权益为目的的金融运作,可实现其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实施自己的企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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