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发行条件(ipo发行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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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发行条件

港股主板IPO条件和规则——需要满足三类标准中任意一类即可

第一种:盈利测试

要求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时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要求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要求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第二种: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要求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要求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要求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要求4.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

要求5.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要求6.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

第三种:市值╱收益测试

要求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要求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要求3.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要求4.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要求5.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

和A股的区别

首先,A股市场的财务门槛是最高的,港股对于盈利的要求没有A股那么苛刻;

其次,在市场化方面,A股只有创业板有所涉及,即便是创业板有股东数要求,也只有美股要求的一半,港股没有具体的股东数量要求,这方面双方有差别,但不是很大。

ipo发行比例不超过10%

战略配售是证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A股的战略配售机制已有20年历史。

员工战略配售作为一种有效绑定核心人才并与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举措,相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长期激励机制也有着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员工战略配售与股权激励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在总量上,战略配售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同时,公司首发上市的股票发行量根据公司股本的规模,大公司(4亿股之上)不低于10%,其他不低于25%,也就是说,用于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的股比就占总股份的1%-2.5%。相较比股权激励的股比少很多,股权激励在激励总量的优势是显著的。

其次,在股权的流动性方面,参与战略配售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而股权激励执行时间就相对较长了,等待期、服务期、锁定期等等前后要几十个月才可以退出的也属常见。

另外,由于战略配售是在公司发行股票的同时进行的,就减少了公司上市前持股的等待期,也减少了上市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和战略配售,各有特点和优势。实操中战略配售不仅可以作为上市窗口期的激励强心剂,又可以与上市前后股权激励形成有效互补,是激励历程的延续,可以激励更多新加盟的核心团队人员,与公司团队规模壮大相配合,不断扩大激励覆盖面积。

那么拟上市企业一般适合在什么时间做战略配售呢,IPO申报后是否还可以再新增战略配售计划?

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创业板已上市A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3、法律意见书(注册稿)—更新

公司决议新增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议案。

4、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更新

证监会批复前

案例二:科创板已上市B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案例三:科创板已上市C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招股意向书

【法律链接】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案例总结

根据法规要求,发行人设定战略配售方案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但法规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的最晚确定时点。

根据市场信息检索,案例1、2的情况为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稿,经证监会批复前增加战略配售方案的情况。

案例3的情况为证监会批准注册时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仅在注册稿描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完本次发行的注册程序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在启动发行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于证监会批准后、发行经董事会决议,增加战略配售方案。

结合法规和案例,发行人制定高管员工战略配售计划最晚的时间节点应为发行上市前,但注意向交易所提交发行方案时,要保证相关手续、材料的完备性。

战略配售是证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A股的战略配售机制已有20年历史。

员工战略配售作为一种有效绑定核心人才并与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举措,相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长期激励机制也有着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

员工战略配售与股权激励主要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在总量上,战略配售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同时,公司首发上市的股票发行量根据公司股本的规模,大公司(4亿股之上)不低于10%,其他不低于25%,也就是说,用于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的股比就占总股份的1%-2.5%。相较比股权激励的股比少很多,股权激励在激励总量的优势是显著的。

其次,在股权的流动性方面,参与战略配售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而股权激励执行时间就相对较长了,等待期、服务期、锁定期等等前后要几十个月才可以退出的也属常见。

另外,由于战略配售是在公司发行股票的同时进行的,就减少了公司上市前持股的等待期,也减少了上市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

总体来看,股权激励和战略配售,各有特点和优势。实操中战略配售不仅可以作为上市窗口期的激励强心剂,又可以与上市前后股权激励形成有效互补,是激励历程的延续,可以激励更多新加盟的核心团队人员,与公司团队规模壮大相配合,不断扩大激励覆盖面积。

那么拟上市企业一般适合在什么时间做战略配售呢,IPO申报后是否还可以再新增战略配售计划?

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创业板已上市A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3、法律意见书(注册稿)—更新

公司决议新增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议案。

4、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更新

证监会批复前

案例二:科创板已上市B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案例三:科创板已上市C公司

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无针对发行人高管、员工的战略配售计划。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招股意向书

【法律链接】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战略配售证券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且应当承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配售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人员的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项。

案例总结

根据法规要求,发行人设定战略配售方案的,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但法规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的最晚确定时点。

根据市场信息检索,案例1、2的情况为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稿,经证监会批复前增加战略配售方案的情况。

案例3的情况为证监会批准注册时并未明确战略配售方案,仅在注册稿描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在中国证监会履行完本次发行的注册程序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并在启动发行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形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于证监会批准后、发行经董事会决议,增加战略配售方案。

结合法规和案例,发行人制定高管员工战略配售计划最晚的时间节点应为发行上市前,但注意向交易所提交发行方案时,要保证相关手续、材料的完备性。

关键词:ipo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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