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股权分配最佳方案(三个人的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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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股权分配最佳方案

一、三位股东如何分配股权

1、三个股东分配股份的计算方法:个人出资额所占比例等于个人出资额除以三人出资总额乘以百分之百。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所以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权融资如何分配股份

1、股权融资应当是根据投资人投资比例来进行确定的,这些一般都是根据投入的份额来分配的,如果投入的不是实物,那可以根据评估价格、投资者的公认来确认份额这样的股权分配一般都是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比例所具备的发言权来协商,没有什么可比性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协商

2、天使投资提出一系列相关要求后,公司注册股票数量,内部核算每股价格。同时,所有股东的股票只占到总量的75%左右,由于创业公司没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技术做抵押,留出来的25%部分用于以下用途:创始人根据贡献拿到一部分股票作为补偿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给员工发股票期权公司重要的成员包括CEO,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几个投资人的股份之和小于公司创始人的,最好不超过30%。有一个明确的主导投资人,即他比其他投资人明显大一些,且相信这个项目,愿意持续帮忙。

3、初创公司不建议有太多投资人。本来也不需要多少钱,弄那么多人,有两个麻烦:没有人牵头,大家都不会承担这个项目下一轮融资的责任。太多天使投资人,会让股权结构显得复杂,会让后续投资者望而生畏不知道隐藏着什么风险。另外,建议创业者如果认为自己的项目靠谱,不要找所谓的3F,3F是游戏规则,在中国,3F业外小资本,这意味着他们承担风险、相信愿景的能力比较差。

公司估值在风险投资中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投资人的投资可获得的股权比例。公司估值可分为投资前估值和投资后估值,二者的关系为:投资后估值投资前估值投资额,而投资人获得的公司股权比例等于投资额除以投资后估值。

三个人的股权分配

法律分析:个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个人出资额÷三人出资总额×100%。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绝对控股:这种模型的典型分配是创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权,期权池占15%,余下为合伙人。该种模式,创始人拥有绝对控股地位,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比如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在绝对控股情况下,创始人起核心作用,这表示创始人的能力极强,在关键事情能够拍板,能够担责。

不控股型:这种模式下,创始人通常占有一票否决权,即34%的股权。员工期权池预留15%,合伙团队占51%。这种通常是合伙人团队之间能力不相上下,老大处于相对优势,所以股权分配比较平均。

相对控股:这种模式是创始人占一半以上,即51%的股权,给员工预留15%期权池,余下合伙人占34%。这种股权分配情况是在重大事项上需要集体决策,如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在一些不太重要的事上,诸如聘请董事长、总经理上拥有决定权力。

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其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转让性四个特点。

股份的设质是指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证书。不同类型的股份制企业,其股份证书的具体形式各不相同。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表现公司股份的形式才是股票。股票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将股东的出资份额和股东权予以记载,以供社会公众认购和交易转让。持有了股票就意味着占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取得了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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