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股票如何退市(注册制股票退市还能恢复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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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股票如何退市

创业板退市有三大类指标,分别是交易类指标,财务类指标,规范类指标,交易类指标规定的股票的成交量,成交金额,股东人数等;财务类指标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净资产等;规范类指标主要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本,股权分布等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类退市指标:

(一)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类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三)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是均值低于五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400人,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资料】

规范类强制退市指标: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册制股票退市还能恢复上市吗

退市的股票可以再上市,但是需要经过至少六十个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为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条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本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重新上市的说明并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也未获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公司于该决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第二十七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本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照本所规定于股票重新上市前缴纳重新上市初费。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安排其股票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十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价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终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间未以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届满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限售期少于十二个月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继续限售至届满十二个月;

未设定限售期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请日前的最近六个月内发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退市期间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与原对应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

第三十六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重新上市后当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于每一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并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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