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债发行计划(2021年新债发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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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债发行计划

2023年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一览表

2023年国债发行时间为3月至11月,每月10日至19日发行;那么下面是边肖为大家准备的2023年国债发行时间和利率表列表。请参考。

2023年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

2023年国债发行时间及利率表

2023年一季度储蓄国债发行计划来了,先睹为快吧。 一季度,储蓄国债计划于3月份发行,发行品种为凭证式。发行起始日为3月10日,期限为三年和五年。利息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

你还记得2022年11月发行的储蓄国债年利率吧。年利率三年3.05%,五年3.22%。 不知道2023年3月利率会不会变?

由于2022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打破了刚性兑付,在理财产品不再保本保息的情况下,储蓄国债显得更加珍贵。

2023年国债3-11月发行,每月10-19日发行;利息以央行发行前公告为准,根据目前分析,应该比今年略高。

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有三种方式:

1.网点柜台: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网点柜台40个。

2.网上银行:承销团29个成员的网上银行。

3.手机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招商银行、江苏银行,这四家银行的手机银行。

储蓄国债(电子式)比储蓄国债(凭证式)更容易买。很多朋友反映电子的也不好买,所以我总结了个人成功购买的经验,在之前的文章里分享给大家。如果有没有看过的新朋友,也可以翻翻我的原创文章,希望能帮到你。

债券基金发行风险分析及债券市场调整

数据显示,按照申购截止日期计算,截至5月6日,今年以来已发行债券基金137只。 债券基金发行规模从1月份的127.65亿攀升至4月末的640.95亿。 在全部基金发行份额占比中,债券基金占比从今年年初的10.89%攀升至84.81%。

今年以来,由于权益类市场表现不佳,债券基金开始成为热销产品,提前结束的产品数量居高不下。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92只基金提前结束募集,其中偏债基金116只。 二季度提前募集基金65只,其中偏债基金51只。

2022年以来,权益市场波动较大,债基备受投资者青睐。 值得注意的是,债券基金的发行相对火热。从发行份额来看,债券基金占发行市场的80%以上 近期有超过70%的产品提前募集,包括短期债基金和中长期纯债基金。

热点问题的背后,潜在的风险可能正在聚集。 多位基金人士提醒,从历史数据来看,超宽松的资金面不会持续太久,债市的调整风险不容忽视。

据消息人士透露,债券基金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基金的风险厌恶程度较高,低风险的投资品种适时成为投资者的理财优化。

购买国债的注意事项

1.早去

很多人说国债都是银行未定的,根本买不到。

这个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 因为去银行晚了,所以买不到。

国债一般在10号早上8: 30开始发售,所以你必须在8: 00之前赶到银行。

现在买国债的人确实很多,但和前几年的火爆有很大不同。 有几次,就在九点之前,我们银行也给客户买了国债。

而且每家银行的营业时间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家银行。

国债8: 30发售,部分银行刚开门。 一些银行7: 30开门。

以邮局为例。在许多大城市,它在8: 30准时开门。 但是在许多县和城镇,他们在7: 30开门。

所以,你觉得8点半之前到很快,银行刚开门。 但在其他地方,顾客已经坐在柜台前,等着输入密码。

再快也打不过别人。

2.债务利息是怎么算出来的?

在银行买国债,买了之后会给你一个购买凭证。一定要留着它们。

电子式国债,利息一年记录一次。 年息会自动转到你购买的活期账户。

所以一定要仔细查看,及时把利息再存一次,这样就可以实现复利和利息,利息滚存。

3.国债可以提前支取吗?

国债支持提前支取。

但是如果要提前取钱,则按照存款时间计算利息,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如果购买时间在6个月以内。 此时提前支取没有利息,还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本金会有损失。

所以不建议提前支取国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国债作为债券,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2021年新债发行计划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 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二) 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二、 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一)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财政部将统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对各地发债进度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三)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衔接。对预算拟安排新增债券资金的项目,或拟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的到期地方债,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支付项目资金或还本资金,发行地方债后及时回补库款。

三、 优化地方债期限结构,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建设、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等因素科学设计债券期限。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应当控制在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四)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安排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四、 加强地方债发行项目评估,严防偿付风险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专项债券项目合规性审核和风险把控,加强对拟发债项目的评估,切实保障项目质量,严格落实收支平衡有关要求。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确保到期偿债、严防偿付风险。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出具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和财务评估报告,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评估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五、 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

(一)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

(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地方债存续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对应项目上一年度全年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与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异较大,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 地方债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不迟于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第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整前后项目名称、调整后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跟踪评级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等。

(四)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地方债信用评级,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对外披露。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时,应当充分评估项目质量、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提高评级结果有效性。

六、规范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合理匹配权利义务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合理设定目标数量,鼓励优先吸纳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加入承销团,鼓励优先吸纳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成为主承销商。采用公开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时,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承销团,不得随意指定部分承销团成员参与公开承销。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承销团管理,定期开展承销团考评,完善退出机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承销协议中合理设置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额、最低承销额等参数及相应的退团触发条件,并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增补承销团时,应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每年最多增补一次。

(三)地方债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地方债承销、分销、做市、交易等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地方财政部门。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地方债平稳顺利发行

(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地方债平稳顺利发行。

(二)地方债市场基础设施应当认真做好发行系统维护、发行现场管理、数据提供等工作,不断提高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代理兑付等服务水平,并积极落实降费政策,与地方财政部门合理商定地方债发行兑付服务费用标准,不得高于非政府债券标准。

(三)在地方债相关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的承销团成员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财政部将向地方财政部门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在组建承销团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地方债相关工作时,应当予以负面考虑。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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