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大股东全部认购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
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定向增发投资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私募热衷定向增发。
拓展资料:
定向增发流程
1、董事会对定增进行决议,发行方案公告:
主要内容:(一)发行的目的;(二)发行对象范围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三)发行价格及定价方法;(四)发行股份数量;(五)公司除息除权、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情况;(六)本次股票发行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七)募集资金用途;(八)本次股票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九)本次股票发行前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相关事项。
2、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会议决议:内容与董事会会议基本一致。
3、发行期开始,公告股票发行认购程序:
公告主要内容:(一)普通投资者认购及配售原则;(二)外部投资者认购程序;(三)认购的时间和资金到账要求。
4、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公告主要内容:(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二) 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三) 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四) 发行对象情况。
5、定增并挂牌并发布公开转让的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发行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工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定向增发的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嘛
不能主张,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股东的比例性利益,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其权利的范围不应超过其实缴出资比例的范围。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 优先购买权 与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性质、行使程序、救济途径均不同,无类推适用的基础。其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因为第三人认购出资而受到任何的影响。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权,实际上是在排斥第三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无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类推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所以,新股优先认购权与 股东优先购买权 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权利,不可混为一谈。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购权,无法律依据。 风险提示: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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