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对创始人有要求吗
经国务院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A股上市发行人独立性要求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A股上市发行人规范运行要求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6、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上市公司创始人能不能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可以买卖的,这点投资者可以放心。目前,上市公司原始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打新股;另一种是新三板;还有一种是私募股权基金。
理所当然不同的方式操作都会不一样,比如说打新股,是通过持有一定市值的股票,那么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新股申购额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打新股是有很大运气成分的。
拓展资料:
原始股法律风险:
(一)加大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保障受害群众权益
(二)本课题组经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充分调研,将之归纳为以下6类:
1.虚假项目投资类:以虚构投资项目可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 诱使被害人认购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资格,签订买卖合 同和购销合同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吸存。该类作案方式最为常见,如虚 构工程项目、虚构养老保险险种、投资开发金矿、转让公司股权、投 资智能饮水机项目、入股“彩民俱乐部”、投资某类交易中心、投资 购买大楼、合作电子安装工程、投资绿色工程、绿色餐饮连锁工程, 推销购买保健品,购买度假休闲时权证等。
2.证券投资类:以即将在国内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 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或以投资海外公司的基金为名等进行 集资或吸存。
3.非法传销类:采取以专卖、代理、加盟等做诱饵“拉人头式” 发展下线会员、“网络直销”、购买股权入会和“重复消费”等方式 进行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4.金融诈骗类:以利用信用卡提现、消费等方式进行恶意透支, 频繁开具空头支票,使用虚假收入证明、房产资料等证明申请贷款等 作案手法对商家及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诈骗。
5.合同诈骗类:以签订合同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 及被害单位的财物。主要合同诈骗类型有: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 义、虚构项目、为被害单位提供广交会展位等实施合同诈骗;利用伪 造、变造、作废的银行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签订合同骗 取财物;通过赊货或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支付小额订金的方法,诱使 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不予返还骗取财物;诱骗客户签 订合同交纳高额定金,当客户交货时故意人为地控制加工产品的合格 率,使产品的合格率达不到合同要求,以此为借口骗取客户的定金等。
6.普通诈骗类: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进行提供虚假网上 炒股炒汇服务、涉外婚介、网络诈骗等非法经营或电信诈骗活动;利 用虚假招生、赌博、消灾求平安、资助解冻民间宝藏等从事诈骗活动。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