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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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包括

1、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我国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 护基金公司的监管和自律体系。中国证监会成立于 1992 年并在全国设 9 个稽查局和 36 个地 方证监局。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实性、时效性。 上市公司应当自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报送中期报告(年报 4 个月)。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4、其他手段。 包括事前处理和事后处理:对操纵行为处罚和受害者赔偿。□证券法规定:“操纵市场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 30 万元的,处以 30 万元-300 万元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60 万元的罚款。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

4、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嫁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这是判断标准)。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

4、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6、发行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重大事项都是):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 变动。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知悉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 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 内幕交易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没有或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以 3-60 万元的 罚款。单位的,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3-30 万元罚款。

证券市场自律管理。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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