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和不上市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和不上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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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和不上市的区别

不上市相当于老板独自发大财,如果上市就是带领投资者们一起发大财。公司上市后它的各项财务指标都会暴露在投资着面前,不上市的公司可以选择公开或者保密,上市公司的公司的股东结构不同,来自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和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们,不上市的公司通常是出资人或者是合伙人属于一个较小的群体。

拓展资料

上市公司优点

1.得到资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

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

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

上市公司缺点

1.上市是要花钱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

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定得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定得高一点。

从本质上讲,股份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出质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设定限制性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与票据、公司债券等权利质押相类似,股份质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登记程序的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份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动产质押的公示作用和形式体现在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而权利是非物化的利益,其公示作用可以通过登记予以体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与出资人以外的第三人有关联;公示的作用体现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其公示的对象至少有两部分。其一是公司内部,公司及其他股份持有人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股份的交易状况,其意义在于为公司股份的可能变化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产生预期认识,由于质押的可能后果之一是被质押股份的被动转让,从其他股份持有人角度考虑,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公司股份变动必然涉及到其他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从公司角度考虑,新的股东构成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非上市公司的特征,股份质押公示作用不言而喻。其二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通过了解公司股份设定质押的状况,可以避免交易陷阱,了解拟接受质押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质押条件、是否存在股份的重复质押以及出质人的经营状况等,从而更好地保证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设立股权质押登记生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和不上市的区别

分析区别如下:

区别一:

1、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区别二: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没有上市的公司则不能享有这样的福利

区别三:

1、公司上市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需要资金。而上市就是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

2、而没上市的公司则不能。

区别四:

1、上市对大部分企业来讲,公司股票有一个流通的市场,股东可以收回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有一个退出渠道。公司的形象大为改善,知名度大为提高,在同行中的信誉和竞争力大大增加。上市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或兼并。

2、上市公司则不能。

区别五:

1、公司的价值可通过市场确定,增加公司市值和财富。私人公司一般是由税务部门或贷款商来估值,通常是利得 (Earnings) 的1-2倍。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上市公司吸引和激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员工,主要是通过股票选择权计划  来进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其职员更有吸引力。

2、然而没上市公司则不能。

扩展资料: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参考资料:上市公司-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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