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前财务会很忙吗(公司上市前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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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前财务会很忙吗

由于上市的准备工作极为繁复,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一个上市项目小组,负责统筹整个上市方案,具体工作包括:按时向管理层汇报上市工作的进度,提出问题及建议解决方法;领导会计部门整理账目,以便会计师查账以及编制上市所需要的分析数据;协调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以配合上市计划;与其他专业人士保持联系,如会计师、律师及保荐人等;监管及协调各专业人才之间的工作及进度,确保工作顺利完成及合理收费;在适当的时候,协助企业主要管理层对外发言。为了完成以上任务,企业应尽快聘请一家顾问公司或一全职的专业人士,负责全面的统筹工作。第三是上市架构重组。有些公司成立时是以私人公司或以合伙形式创立的,如果要上市,就必须转为有限公司的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以往的滚存盈利,将不可计入新公司的未来可分配利润之内。第四是账目整理。一般说来,整理账目及会计师查账是上市各项工作中耗时较长的一个环节。因此,会计部门应直属于上市项目小组,以便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如何整理账目,则需要在充分了解企业的现存账目的情况下,根据会计师可能会提出的要求及税务安排的配合等,再由上市小组订立具体账目整理方案。最后是税务安排。如果企业计划上市,一切上市前的税务必须正常化,例如所有的税务漏报、漏缴,都属于上市前清理工作的范围。如果与税务局有税务上的诉讼或纠纷,则要在上市时公开披露,在账目中先行作出合理的分配。背景顾问公司及专业人士,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内地、台湾、香港及国际会计制度及标准有深入的认识;2.对香港上市条例及公司法等有一定的了解;3.对上市程序有一定的经验;4.能有效地应付国际会计师的审计要求;5.具组织及领导才能;6.愿意承担责任;7.愿意随时超时工作;8.操流利的普通话、英语及广东话。

时长,是从准备上市到首次发行股票的时间

公司上市前财务要求

企业上市之前的财务管理准备:

1、上市前财务准备工作;

2、上市前财务尽职调查 、收入及利润确认;

3、上市前账务、税务筹划、旧帐清理;

4、如何有效募集更多资金;

5、如何设计可持续增长的财务业绩模式;

6、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制度安排;

7、企业上市改组中需关注的会计审计问题及解决方案;

8、上市过程中的财务筹划与财务分析;

9、如何进行企业估值及确定发行价。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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