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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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

一、什么是QF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二、QFII的原理?

QFII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目的是减少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QFII的核心问题?

1、资格认定问题

是合格机构的资格认定问题。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以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实力、无不良营业记录的机构投资者。

2、监控问题

是对合格机构汇出入资金的监控问题。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3、投资和额度限制

是合格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额度限制问题。投资范围限制主要对机构所进入的市场类型以及行业进行限制。投资额度包括两方面:一是指进入境内市场的最高资金额度和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投资数额(有时也包括最低投资数额)。二是合格机构投资于单个股票的最高比例。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第六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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