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1000元用还给银行吗(银行多给了100怎么办)

频道:财经 日期: 浏览:50

银行多给1000元用还给银行吗

你可以多给银行钱,但不可能让银行多给你钱;你多给银行钱就是“离柜概不负责”,但银行多给你钱就是“非法占有”,两者区别非常大。

分享一件我身边的例子,我有一个同学在2013年的时候去银行取款10万,当时银行柜台多给了1万元,但我同学没数拿着钱装袋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来电话了,银行说多了我同学1万元,我同学看了确实多了1万元,银行叫我同学第二天还回去。但我同学取钱就出差了,需要隔几天才能回广东。

结果每天银行都会给他打电话,催他把那1万还给银行,搞得我同学只能提前结束出差回来广东,老老实实的把多给的1万元还给银行。

通过这件事告诉我们生活一个道理,银行工作人员犯的错多给的钱,需要客户为他们错误买单;但银行少给客户钱,只要客户离开柜台,银行不为客户买单,这种错误客户只能自己买单,这就是银行与客户之间不平等的待遇。

所以通过现实生活的例子,答案很明确了,如果银行多给你1000元,也一定要老老实实的还回去,假如不还这1000元结果会怎么样?

假如客户不愿意把这1000元还给银行的结果就是“银行会把你起诉了,告你非法占有不属于个人财产”,银行会通过法律要回这笔债务。

所以这1000元不还给银行的结果就是被起诉,被告上法庭,告你非法占有不属于个人财产,面临官司等一堆麻烦事,客户要为银行这种低级错误买单。

反之我们按照类似的问题反过来进行分析,如果客户去银行取款2000元,但由于银行工作人员马虎,银行工作人员只拿了1000元给客户,客户也没看,拿着1000元就回家了。

当客户回到家后才发现,取款怎么是1000元呢?客户再度向银行还能要回这1000元吗?

如果客户事后再度去银行要回这1000元的概率很低,因为银行有一条霸王条款“现金方面点清楚,离柜概不负责”,正因为银行有这条规定,所以客户向银行要回1000元的概率渺小。

客户要为银行工作人员的马虎买单,同时也是要为自己粗心大意买单,最终只能让自己吃亏,这1000元当作买了一个教训。

通过上面关于银行取款多给1000元的事件可以得到启发,告诉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去银行办事不能粗心大意,不能马虎,一定要在银行柜台当面点清金额,多了就还给银行,不给自己事后添麻烦,但少了钱叫银行补够,不为自己马虎买单。

现实生活中银行与客户是不平等的,银行有霸王条款离柜概不负责保护自身利益,但客户没有霸王条款保护自身利益,客户只能为银行霸王条款买单,这就是最现实的社会。

银行多给了100怎么办

应该告诉客户,这笔钱不是他该得的,虽然确实是银行工作失误在先,但是如果顾客强行占有,那么就是不正当收入,银行有监控系统,监控录像可以放慢点钞机数钱的动作,加上有之前的存单取款记录和凭证,完全可以证明是客户的不正当收入,如果客户坚持不退还,银行是有权利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最终在客户的信用度上会有污点,顾客不值得这么做。

拓展资料:

1、如果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故意导致少给了客户钱或多给了客户钱,警察可以也有义务帮其追回。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银行工作人中的故意行为导致钱款的出入,如果数额较大,银行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则为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公诉案件,警察不但会帮客户追回钱款,还要依法行使刑事侦查权,依法追究银行员工的刑事责任。

2、如果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无论是银行多给了客户钱,还是少给了客户钱,警察都不会也不应该帮其追回。如果当客户提出请求,而银行拒不返还时,客户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客户没有办法请求法院追究银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只能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3.《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0 留言

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